为加强对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贫困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参与实践,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助学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在本院在籍学生。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四、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
2、领导小组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挂靠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等。
五、岗位设立
1、学院根据校园建设和生活服务的需要,在院内为学生设立相对固定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
①院内固定岗位主要由院内各机关、各部门等单位提供,提供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填写《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申报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小组汇总后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立。
②院内需安排勤工助学临时工作的,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用工人数等列计划报学院学生工作部,等报请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安排学生参加,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
2、固定岗位的申报工作在每年11月份进行,审批工作每年12月份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确定岗位,到第二学期开学初面向全校学生招聘。
3、岗位设立要求:
①用工单位要求学生上岗的时间应是学生的业余时间,一般不能与学生的教学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②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③属于用工单位员工的本职工作、创收劳动,学生公益劳动、专业劳动以及教学环节的劳动,不得安排勤工助学。
4、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如吸纳学生参加院内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并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
六、招聘与录用
1、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填写《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勤工助学小组,经核实后在各单位内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并予核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上岗证》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
2、为了体现勤工助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勤工助学小组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广播站、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3、申请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思想品德行为测评优良,身心健康,自尊自重,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踏实,能胜任所申请的勤工助学岗位要求;
②认真学习,本学年无考试不及格记录;
③遵守校纪院规,上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④生活简朴,无抽烟、酗酒或其他与本人经济条件不相称的消费情况。
4、用工单位在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勤工助学小组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5、各系部应积极协助、支持勤工助学小组和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确保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生优先上岗。
6、用工单位须及时将录用学生名单及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勤工助学小组审核备案。用工单位聘用无勤工助学许可证的学生上岗或未经勤工助学小组同意而上岗的学生,学校不予支付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七、岗位管理
1、用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指导、管理等相关工作。
2、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3、用工单位需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质量及出勤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考核,每月月底,勤工助学小组将派人到各岗位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单位的考核情况逐月发放勤工助学补助。无考核记录,不予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4、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勤工助学小组协商解决。
5、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经试用合格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6、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校勤工助学小组协调解决。
已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核发勤工助学补助并终止其工作,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①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质量差﹑无故缺勤;
②不服从用工单位合理安排及管理;
③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④学习不努力,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课程;
⑤领取勤工助学补助后大吃大喝,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⑥未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缓交而拖欠学费。
8、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八、劳动报酬的审核与发放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由勤工助学小组与用工单位商定并按月计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勤工助学小组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各用工单位可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经费不足部分,由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予以解决。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学院学生工作部协商后确定。
2、勤工助学小组每月月底派人到各用工单位考勤,各单位负责指导的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勤工助学学生打分。考核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如连续两个月获D等则考虑下岗。勤工助学小组将根据考核记录核发报酬。
3、每月月初勤工助学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勤工助学小组领取上一个月的勤工助学报酬。
4、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各用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九、学校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